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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驶不得”!
时间:2024-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更是我们行车的安全底线。

【简要案情】

某日晚,被告人潘某某从公司下班后,到公司旁的一家小店买了一瓶老酒。喝完后,于20时左右驾驶苏E牌小型汽车回其租住处。行驶至某小区时,为图方便欲驾车穿行,在小区门口因操作不当,撞到门口护栏。后交警到场处理时,发现其有饮酒驾车嫌疑,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潘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66mg/100mL,交警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送检的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86.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压力不断加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酒后驾车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予以打击,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酒后驾驶,顾名思义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酒后驾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杀手”之一,对于酒后驾驶,绝大多数人都是明知故犯,抱着侥幸心理,但最后害人害己,代价惨痛。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检察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