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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检行▪百案暖民心】亮剑“自洗钱” 检察官智解“案中案”
时间:2024-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贪污受贿是犯罪,却心存侥幸,试图将赃款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转账等方式“洗白”,以为如此便可瞒天过海、逃过法律制裁,实则是自作聪明、心存侥幸,诚如《红楼梦》所言,“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近日,由黄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省、市检察院指定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杨某受贿案件,审查起诉中,该院和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科)、监察机关通力协作,根据管辖规定,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完善证据链条,以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这是该院2022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生效后办理的首例转移受贿赃款自洗钱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某国有全资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140万元、美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47.68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杨某感到反腐氛围越来越浓,为逃避法律责任,他开始试图通过转移、炒股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3年至案发,杨某陆续将受贿赃款通过其弟弟存入其母亲个人帐户,并设立股票帐户用于炒股。2022年3月后,杨某又将受贿赃款通过其弟弟、母亲账户转为有价证券或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一百余万元。2023年12月13日,歙县检察院以受贿罪、洗钱罪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7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当日上午当庭宣判,杨某犯受贿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一千一百多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县内多家国有公司50余名员工参加旁听。 法庭上,公诉人指出,杨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信任,有负国家培养,有负组织和同事信任,对不起家人、更对不起自己的人生。检察官强调,权钱交易带来的满足是暂时的,是经不起党纪国法检验的,试图用“高级”手段“漂白”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枉费心机。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杨某供认不讳,表示自己知错悔罪,对不起国家与组织的培养,提及家人时几度哽咽。防微杜渐,勿使小节成大恶;反腐倡廉,常将警钟鸣心头。本案被告人杨某是高级知识分子,明知受贿是犯罪行为,却仍然心存侥幸、自甘堕落,最终落得一个飞蛾赴火、自取灭亡的结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广大党员干部应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真正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