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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立案标准和审查标准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是指对同级法院符合生效法定条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发现裁判本身没有问题,但案件中存在不适用再审程序的违法情形或其他机关需要监督的情形,由本院向同级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认为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本院认为同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提出纠正违法通知:在办理生效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裁判结果没有问题,但案件符合《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适用纠正违法通知的条件的,向同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办理生效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2、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是指本院发现同级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其纠正: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违法的;支付令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或诉讼终结错误的;违法法定审理期限的;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错误违法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实施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法律尚未规定办案期限。 

 

3、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是指,本院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二个月内作出回复,若行政机关没有履职到位或未作出回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尚未规定办案期限。 

 

4、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是指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可以支持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法律尚未规定办案期限。 

 

5、跟进监督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法院对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的处理结果错误的。法律尚未规定办案期限。 

 

6、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7、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