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经营性餐饮业管理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餐饮服务单位一律不得营业。各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
二、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风险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业人员必须详实登记春节期间活动轨迹,并向所在社区(村)报告,每天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和手套。
三、用餐人员进店时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一律实行实名制登记。禁止3人以上聚餐,应当“无接触”订餐、取餐。
四、餐饮服务单位要提出营业申请,经所在社区(村)同意后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城管执法局及属地乡镇现场审核审批。
五、强化巡查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监督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歙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