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的……可能不是林妹妹,也不是馅饼,而是,垃圾、物件……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还会让高空抛物者自己也付出沉重的代价。
2023年9月9日,家住歙县徽城镇某小区的李某某在三楼楼间过道处晒被子时,将叶某某、汪某某放置于三楼天桥上的铁质晾衣架移动,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李某某心生恼火,将叶某某、汪某某的铁质晾衣架扔下三楼,导致从过道下骑电动车经过的群众砸伤。
审查起诉阶段,歙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赶赴现场,实地进行全面勘查,确认晾衣架坠落地点为主要通行区域,李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期间为泄愤,将铁质晾衣架从高处故意扔下,并导致从过道下经过的群众被砸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之规定,涉嫌高空抛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歙县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某某管制三个月。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我县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有多危险?一颗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就可以砸破头皮骨,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高空抛物不可为!随手一抛,不但违背社会公德,还将面临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能还将触犯刑法。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随意抛掷物品,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