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吃河鲜,夏尝湖味”,水产品的鲜美是大自然的馈赠。但你是否想过,当我们尽情享受这些美味时,它们的来源是否合法?很多人抱着“电几条鱼自己吃没人管”的侥幸,却不知电鱼早已被法律钉在“禁区”之内。不要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将自己推向犯罪深渊。
2025年6月18日23时50分许,徐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歙县桂林镇布射河江村老桥下游水域使用抄网配合电捕器进行非法捕捞,获取鲫鱼、乌鳢(乌鱼)、沙塘鳢、鲤鱼、重唇鱼等共计1.46千克。经农业农村局认定,徐某某采用电鱼进行捕捞的方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用方式,其捕捞水产品所在区域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全年全面禁渔。
歙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县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徐某某被判处拘役。
检察官提醒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每一个物种每一条生命在生态体系中都有不同的使命,我们应当尊重自然、尊重规律。
电鱼危害极大,在禁渔期使用电击工具捕捞水产品,会对渔业资源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尤其在禁渔期内,水域中的鱼卵、幼体、亲本都有可能会被电死。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不育,无法进行繁殖,会对鱼类的繁衍生息产生不可逆的影响。所以,“自食”不是挡箭牌,电鱼也能入“牢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