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小小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竟让他身陷囹圄?本以为只是让生猪“走个过场”,却不知自己已悄然触犯刑法。
近日,由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宣判,被告人叶某某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叶某某是从事生猪购销生意的老板,按照正规程序将生猪进行调运销售必须对生猪进行动物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证相当于猪的身份证,而叶某某从当地生猪散养户处收购的部分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了将这些生猪“洗白”,叶某某便动了“歪脑筋”,找人从外地购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而将散养户处收购的生猪销售出去,从中获利。叶某某通过买卖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销售生猪,虽无病死猪,但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过检疫符合标准的法律文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是简单的“弄虚作假”,而是刑事犯罪。
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下,仍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生猪的调运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经审查,歙县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检察官提醒
莫存侥幸,守法经营才是正道。国家机关证件并非儿戏,应当心存敬畏。任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没有买方市场,伪造行为就会失去存在的土壤,因此打击买方,是从源头遏制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切勿贪图一时便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