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触碰渔业保护红线,哪怕一无所获,最终都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2024年11月18日凌晨,杜某为饱口腹之欲,前往歙县桂林镇岑山村布射河枫树岭段二坝下游水域使用自制电捕器进行非法捕捞,获取杂鱼若干。杜某使用电捕器进行捕捞的方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用方式,其捕捞水产品的区域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年全面禁渔。
歙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歙县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杜某被判处拘役。
检察官提醒
一、法律红线不可越。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或在禁渔区、禁渔期作业,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生态代价要认清。非法捕捞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贪小便宜终吃大亏。三、社会责任齐担当。保护水域生态人人有责,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请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拨打12345热线举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