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歙检说案】收购赃物、代提现金……这些“生意”做不得!
时间:2025-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少人抱着“赚快钱”的心态,在明知资金来源可疑、流转异常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赃款,殊不知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早已触犯刑法,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5年1月至案发,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接受、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上线通过网络商议快递包裹接单取现事宜,上线承诺每单支付吕某300元好处费。后吕某邀集喻某、林某某驾驶奥迪轿车,根据上线指示从广东省深圳市前往河南省驻马店市、安徽省歙县等地参与接单取现,共计从被害人手中收取、转移涉诈现金四次,共计11.7万元(其中1万元未遂)。另查明,2025年1月13日,吕某驾驶领克轿车,在广东省潮州市境内接收被害人被骗资金1万元并完成转移。

2025年3月,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接受、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邀集王某某驾驶别克轿车,根据上线指示到达安徽省黄山市实施2次拿取、转移欺诈资金活动,共计7万余元。

歙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吕某、喻某、林某某、王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拿取、接收现金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歙县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吕某、王某、喻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护好“两卡”安全,坚决不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和电话卡,也不帮别人开立账户,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拒绝“快钱”诱惑,对“高额佣金”“代转账赚差价”等说辞保持警惕,不参与银行卡“跑分”、虚拟币转账等可疑交易,发现资金流转异常立即终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