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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检说案】一杯酒“上头” 一巴掌“获刑” ——袭警?必究!
时间:2026-0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总有人漠视法律,酒后失控,最终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沉重代价。近日,歙县检察院依法对在派出所调解室内暴力袭警的被告人程某某以袭警罪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4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参加一场宴席时,酒后与同桌客人发生争执。现场人员报警后,歙县徽城派出所民警依法将程某某等人通知至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程某某故意挥手殴打了正在履行职务的民警一记耳光,造成该名民警脸部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本案中,程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既损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也侵犯了执法警察的人身权利。本院审查认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已构成袭警罪。为从严从快打击袭警犯罪,维护执法权威,本院适用“刑拘直诉”程序,依法对程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21日,歙县法院以程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

平安建设关系千家万户,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等重要职责,其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袭警行为不仅妨害公务的执行,侵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更损害法律实施,破坏正常管理秩序。酒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我们在面对民警执法时,应当积极配合,始终保持理性、平和心态,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知识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