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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检察:宽严相济护生态 护航新安江绿色发展
时间:2026-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六五环境日”来临之际,歙县检察院立足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以打击犯罪筑牢生态安全防线,以宽缓司法彰显检察温情,扎实推进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以法治力量护航县域绿色高质量发展。

释法说理 以从严惩处守牢生态底线

“画眉鸟虽为传统笼养鸟,但自2021年2月起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爱鸟'不应以'害鸟'为代价,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画眉鸟在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作用,其生存状况与生态平衡息息相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6月1日,在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庭审上,承办检察官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如是说。

该案被告人潘某某出于个人观赏需求,伙同他人或独自在歙县周边乡镇,使用远程遥控扩音器诱捕画眉鸟,还通过微信线上买卖画眉鸟。经公开庭审,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案的办理既从严惩处非法猎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破除群众“家养野生鸟类不算违法” 的认知误区,也以检察履职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防护网,鲜明亮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立场。

罪轻不诉 以柔性司法传递法治温度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但涉案数量较少,认罪悔罪,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我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同意对王某某作罪轻不起诉处理。”6月2日,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听证现场,参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全票通过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

该案当事人王某某,为个人食用,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管理规定,在新安江歙县段尖头鱥光唇鱼宽鳍鱲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三重刺网非法捕捞鲢鱼、鳊鱼,综合考量捕捞的水产品不是重点保护鱼种、价值较低、涉案金额较少、悔罪态度诚恳、愿意缴纳生态补偿金等因素,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歙县检察院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第三方评议意见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方式,既传递了司法温度,又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的良好社会效应。

今年上半年,歙县检察院办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11件。通过常态化司法打击,持续压实生态保护责任,切实筑牢新安江流域生态安全法治屏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经济社会效益,不是要把它破坏了,而是要把它保护得更好。” 生态是县域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法治是生态保护的坚实保障。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歙县检察院将紧扣法典实施契机,立足检察职能,统筹推进案件办理、生态修复和普法宣传,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司法理念,从严打击非法猎捕、非法捕捞等环境资源犯罪,守护新安江水清岸绿、物种丰茂,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新安江(歙县段)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