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人靠勤劳智慧积累财富,有人却因贪婪捷径使自己的人生偏航。
“因为我是他们的司机工资低,自己开销又大,我看他们有好酒,我就偷偷拿点去卖,我以为他们不知道。”高某某忏悔道。高某某作为雇主的司机,对雇主家十分熟悉,在雇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近一年内先后八次潜入雇主家地下室的酒水房,或趁雇主外出时深夜驾驶雇主的车到雇主家杂物间内使用其放在车上的钥匙打开杂物间门,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拿走数瓶“飞天”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出售给寄售行,酒水价值达二十余万元。
歙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歙县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酒香虽诱人,自由价更高。财富的积累要靠自己的双手合法创造,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