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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检说案】现金“搬运工”?小心把“刑期”一起搬回家!
时间:2025-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招现金搬运工,日结,高薪!”——看到这种“兼职”,你是不是也心动了?孙某等四个小伙就信了,结果,他们把“刑期”一起“搬”回了家!

2025年3月,孙某在网上被一则诈骗团伙发布的兼职信息吸引:只需找人去指定的地点,从一些老人手里“拿”现金,就能按比例拿钱。为获取“上线”给出的高额“好处费”,他火速拉上三个好友入伙,一个分工明确的“取钱小队”就此成型:孙某是“线上指挥”,QQ群里收指令;一人负责去指定地方“拿钱”;另外两人则充当“安保”,负责观察四周环境。他们听从“上线”安排,往返多地,从那些刚被电话诈骗、惊慌失措等着“工作人员”来取钱的老人家手中拿走现金,再按指示转移给诈骗团伙。短短时间,孙某等人分获5000元至1600元不等的“报酬”。

然而,法网恢恢!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定,孙某等四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他们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仍积极协助转移、隐匿,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三个好友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不同刑期。

检察官提醒:任何所谓“简单代收、转移现金”就能轻松获利的工作,背后都隐藏着巨大的犯罪陷阱。帮骗子转移赃款,不管角色多“小”,都是共犯,转移的每一笔赃款,都是在给自己的人生“搬运”沉重的刑期。远离“高薪”诱惑,守法才是真正的“财富密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