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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直诉!歙县检察院快速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0-09-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4日,由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在歙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件是该院办理的首起刑拘直诉案件。歙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91日下午,歙县检察院受理了该县公安局以刑拘直诉程序移送审查起诉的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为快速合法办理此案,承办检察官迅速审查案件卷宗、核实相关证据,提审被告人、制作审查报告。93日,该院即对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案件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耗时7日,其中县检察院从受理到提起公诉,只用了2天时间。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54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在后座搭载朋友王某甲前往务工地点。在途中,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对向王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王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甲无责任。徐某某的血样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达到了145.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徐某某顾虑到201912月刚因醉驾被判处刑罚,担心此次事故后又被处以更严厉的刑罚,随即外逃。经网上追逃,徐某某在828日被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局抓获后,侦查机关即对其采取刑拘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徐某某在案发后即有逃避侦查行为,若对其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不能完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鉴于本案事实清楚,徐某某到案后亦自愿认罪认罚,在书面征求徐某某同意后,公安机关采取刑拘直诉机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做到简案简办。

刑拘直诉程序使公、检、法系统在法定时限内高效办结此案,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