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经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歙县法院对魏某某、郑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鲍某某五人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一万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2月底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许某某、鲍某某四人因无正当职业,就商议合伙提供棋牌室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谋取利益。后被告人杨某某加入,几人约定除支付水电和提供的饮食费用外抽头渔利五人均分。后五被告人在歙县一棋牌室内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主要由郑某某、许某某负责抽水和为参赌人员提供相应服务,魏某某负责望风,鲍某某在赌博人少的时候凑台,赌场内如果有纠纷鲍某某、杨某某出面协调,同时雇人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自2017年3月初至20l7年3月21日被查获期间,累计抽头渔利15500元。
2017年7月2日至7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还在取保候审期间将一台赌博机摆放在歙县的一家店面内供他人赌博使用,共获利15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