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武阳乡社区矫正对象余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的规定,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8年1月17日,歙县司法局和歙县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余某送交歙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余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余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人机分离、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等违规行为,且被歙县司法局警告三次,经教育后仍不改正,余某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歙县社区矫正中心认为其不宜继续实施社区矫正,经歙县检察院建议,歙县司法局向屯溪区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
通过这次对余某的收监执行,向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此举有利于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