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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检察院提起的歙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当庭宣判
时间:2018-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歙县检察院就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后,歙县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吴某某在歙县小川乡联盟村某地,补种山核桃树120株(已种植),并确保存活。歙县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2月15日,歙县小川乡联盟村某小组召开户主代表会议,决定由本小组19户69人集资在本村某山场挖山开路,并成立吴某某为组长、吴某福和凌某森为成员的开路领导组。之后,吴某某出面与相关承包户签订了无偿用地协议,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吴某某在明知挖山开路占用公益林地手续未审批的情况下,仍要求施工方进行施工,至同年7月完工,建成一条长约1000米,宽约5米的山路,经歙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测量及调查认定,涉案道路占用毁坏林地面积共计7.263亩,其中防护林(国家公益林)地面积3.726亩,商品林地面积3.537亩,被毁坏的林木和植被已无法确定。为恢复森林植被,经规划设计,植被恢复造林地设计在联盟村某处,面积为4亩,以适地适树为原则,选择乡土树种山核桃营造经济林,根据造林密度30株/亩,共需苗木120株,资金4120元。

歙县检察院认为,吴某某占用林地挖山开路,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吴某某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含部分公益林林地的农用地挖山开路,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林木资源是一种特殊的维护生态、保护环境、调节气候的资源,在维护与保持公共环境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法吴某某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歙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既彰显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价值取向,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对处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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