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能
歙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检察机关,对歙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概况
全院行政编制59人,2015年年底财政供给在职人员55人,退休人员21人。内设办公室、政治处、预防科、计装科、监察室、技术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职局、侦监科、监所科、民行科、控申科等科室,年底执法执勤用车8辆。
三、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歙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可支配收入623.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23.31万元。支出预算623.31万元,收支平衡。支出预算中基本支出557.31万元,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项目支出66万元,用于完成检察执行各项工作。全年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为:公共安全474.55万元,占76.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9.35万元,占14.33%;医疗卫生支出20.09万元,占3.22%;住房保障支出39.32万元,占6.32%。
四、较上年增减变化及原因
2016年预算数较去年增长了126.25万元,变化的原因:一、人员经费增长,开始缴纳社保,社会保障费增大。二、办案业务增加,办案费有所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