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能
歙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检察机关,对歙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歙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仅为本级决算。
三、歙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108.05万元(含年初结转结余93.47万),支出总计1072.05万元(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与2015年相比,收入减少154.21万元,减少12%;支出减少96.74万元,减少8.3%,主要原因:大楼审计完成,工程拨款减少。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014.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14.58万元,占100%。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072.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5.25万元,占62.05%;项目支出406.8万元,占37.95%。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108.05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93.47万),支出总计1072.05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与2015年相比,收入减少154.21万元,减少12%;支出减少96.74万元,减少8.3%,主要原因:大楼审计完成,工程拨款减少。
(五)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08.05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93.47万),占本年收入的 100%,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54.21万元,减少12%。主要原因是大楼审计完成,工程拨款减少。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072.05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5年相比,支出减少96.74万元,减少8.3%,主要原因:大楼审计完成,工程拨款减少。
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23.3万元,支出决算为1072.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年初预算时,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未纳入预算,二是增资调资后人员经费增加。其中基本支出665.25万元,占62.05%;项目支出406.8万元,占37.95%。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6年度决算3.4万元。其中“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决算3.4万元。
2.“公共安全”2016年度决算923.92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517.1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机关日常运转支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决算112万元,主要用于查办职务犯罪等业务,“公诉和审判监督”决算41.04万元,主要用于案件起诉执行等主要业务支出,“侦查监督”决算33.08万元,用于查办犯罪和批捕。“执行监督”决算14.67万元,主要监外执行业务,“控告申诉”决算9.6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来访群众,“两房”建设决算106.39万元,用于大楼建设, “其他检察支出”决算89.99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2016年度决算96.07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96.07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退休人员支出。
4.“医疗卫生”2016年度决算15.89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15.89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2016年度决算32.77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32.77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65.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96.2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68.9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歙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歙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度歙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68.98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2、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歙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2.97万元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歙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8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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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歙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决算公开表》,内含:
1. 歙县人民检察院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 歙县人民检察院收入决算表
3. 歙县人民检察院支出决算表
4. 歙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5. 歙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歙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